蘇州市玉石文化行業協會南紅專業委員會—是全國性的南紅行業協會。南紅專業委員會致力于擴大南紅瑪瑙在珠寶玉石收藏界的知名度和影響力,通過各類渠道,以展覽、拍賣、評獎等形式力求建立完善的南紅瑪瑙推廣網絡,服務會員;南紅專業委員會致力于規范行業相關標準,維護從業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注重文化普及與學術傳播,提高南紅雕刻藝術水平,為喜愛南紅瑪瑙的從業者、投資者和收藏者提供一個優良的交流平臺。
專委會會員中,既有南紅瑪瑙產地的原料商,也有全國各地的經營戶,更有一大批在蘇州十全街、相王路、園林路等地進行南紅瑪瑙設計生產的工作室,尤其令人欣喜的是,這些工作室的創辦者大部分是80后、甚至85后年輕人,他們視野開闊,頭腦靈敏,在繼承蘇州玉雕技藝的基礎上,勇于開拓南紅瑪瑙的藝術表現空間,他們制作的許多精品初露崢嶸,就摘獲了國內各大玉石雕刻比賽的金、銀大獎,在業界刮起了一股強勁的紅色旋風?!@種充滿活力的創作,與南紅瑪瑙極具視覺沖擊力的色澤和質感深厚的內在,可謂相得益彰。
蘇州市玉石文化行業協會南紅專業委員會
會長:丁在煜
副會長:李 棟、葉海林、蔣一夫、葉遂群、趙靖玥、李清燕、張博偉、李文雅、朱曉農、張 影、魯玉苗
秘書長:柴藝揚
副秘書長:皮 寧、譚曉龍、馮衛強、李力斌、田長亮、陳在兵、徐 亮、王偉明、曾 剛、王 昕
蘇州市玉石文化行業協會南紅專業委員會地址:蘇州市姑蘇區帶城橋路151號 蘇州南紅交易中心四樓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南紅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 NANHONG PROFESSIONAL COMMITTEE(縮寫為NHPC )。
第二條 協會是由蘇州地區玉石雕刻、生產經營行業的企業為主體自愿組成,為實現全行業企業共同意愿,按照本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自律性社會組織,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公平競爭環境以及企業和國家的政策,保護和傳承傳統工藝美術,加強玉雕行業的規范和自律,維護行業內的合法權益,建立企業產品、名家作品和技藝的展示交流平臺,促進蘇州的玉石雕刻技藝水平達到一個新的高度。
第四條 協會的行政主管部門為蘇州市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經貿委”),社團登記機關為蘇州市民政局。本協會接受蘇州市經濟貿易委員會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的住所暫設在江蘇省蘇州市滄浪區十全街231號三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建立行業自律性機制,規范行業自我管理行為,制訂行業道德準則及行規行約并督促執行;維護行業內公平競爭以及企業的合法權益;協調企業間關系,提高行業整體素質。
(二)接受政府委托,開展調查研究,為政府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經濟技術政策、產業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提供依據、意見和建議。為企業生產經營決策提供服務。
(三)參與制訂、修訂本行業產品標準、技術標準、經濟標準、管理標準等行業各類標準,并組織貫徹實施進行監督、指導、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推薦行業內高新技術產品、名牌產品和企業,組織產品和技術成果的鑒定,并加以推廣應用;向政府推薦各級工藝美術師。
(四)開展對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發布有關生產經營、市場分析等信息。
(五)參與協調本行業價格爭議,反映會員單位要求,協調會員之間關系,維護企業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六)參與擬訂行業(企業)發展規劃,組織經驗交流以及生產、技術和經營合作,為會員單位舉辦產品展覽會、產品展銷會;組織高層論壇,編輯出版刊物。組織技術培訓,興辦行業實體,開展咨詢和信息服務,以疏通行業的產、供、銷渠道,推進行業的開發能力、技術進步,人員素質和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
(七)組織本行業的國際合作與交流。組織會員單位和會員出國考察、進修、培訓;與國外同行及相關組織建立聯絡,開展國際技藝交流、經貿合作與友好往來;
(八)承擔政府和會員單位委托的其他工作。開展行業協會宗旨所允許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協會的會員有單位會員、名譽會員和個人會員。
凡從事玉石文化生產、開發、銷售,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含個體工商者)及相關的科研、教育單位與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均可申請入會為單位會員;
凡熱心幫助我市發展玉石文化事業的社會知名人士、海外僑胞等,可由協會聘請為名譽會員。凡單位會員的單位所屬的個人可申請入會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協會,能夠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在南紅、玉石等文化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單位會員、個人會員應按時繳納會費,名譽會員不繳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后,交納會費;
(三)會員登記并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本協會組織的行業活動;
(二)優先享受本協會提供的服務;
(三)對協會工作的建議及監督;
(四)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協會活動,完成協會交辦或委托的工作;
(四)向協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單位會員應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協會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實行理事會制,理事經廣泛征求意見,具有代表性、區域性,并自愿擔任理事,經市經貿委和市民政局同意組成理事大會。理事大會為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理事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每一理事有一票表決權;
(二)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決定增補理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審議和處理會員提案;
(五)討論并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以及重大問題;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包括協會終止事宜);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理事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且須有2/3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并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亦可由會長臨時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協會可聘請名譽會長、顧問、秘書長。會長有義務或定期向名譽會長匯報協會工作及理事會工作情況,名譽會長有義務向會長提供咨詢和提出建議。顧問有義務就協會各方面工作向會長、副會長及理事會提出工作建議,回答咨詢事項。
第十九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條 協會正、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大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市經貿委審查,并經市民政局批準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一條 協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其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和常務理事會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條 協會設秘書處為辦事機構,負責處理協會日常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協會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分支、代表、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備案;
(四)決定辦事、代表、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四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其等級標準及繳納辦法,由協會依照章程另行規定。
第二十六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玉石文化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七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八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市經貿委和市民政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九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條 對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二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理事大會通過15日內,經市經貿委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報市民政局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三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三十四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理事大會表決通過,并報市經貿委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三十五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市經貿委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六條 協會經市民政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三十七條 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市經貿委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章程經2013年12月28日理事大會通過。
第三十九條 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條 章程自市民政局核準之日起生效。